【以案普法】食客醉酒被餐饮店放置门外后死亡,店家被判赔偿16.5万元!
食客醉酒后,同桌饮酒者结完账,将其置于餐饮店不顾而离去,餐饮店则将醉酒食客抬出店外放置在门口角落,最终,食客因酒精中毒死亡。法院判决同桌饮酒者及餐饮店均需承担赔偿责任。其中,餐饮店因未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,被判赔16.5万余元。
2023年7月,小杜(死者)因工作关系认识了被告康康、豆豆。双方就业务问题洽谈完毕后,小杜为尽“地主之谊”便在米东区某餐饮店宴请了二人。酒足饭饱后,小杜已处于醉酒状态,而被告康康和豆豆作为同桌饮酒者结账后,将其置于饭店不顾而离去。餐饮店的经营者唐唐和明明,看到满身酒味、不省人事的小杜,未将其妥善安置在合适的位置,而是将醉酒状态的小杜放置在店外门口角落。后小杜被人发现后报警,民警赶到现场时小杜已死亡。后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鉴定为酒精中毒死亡。
事发后,小杜的亲属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,要求五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、被扶养人生活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6万余元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根据被告答辩意见及餐厅监控录像显示,康康、豆豆数次与小杜倒酒、碰杯的行为,可以证实无论本次喝酒吃饭行为是谁的提议,康康、豆豆确为小杜的共饮者。虽然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喝酒过程中存在劝酒、拼酒等行为,但是视频中在小杜起身的时候明显出现了身体摇晃、脚步不稳的醉酒情形,康康、豆豆却将小杜置于餐饮店先行离开。被告康康、豆豆并未尽到同饮人的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和照顾义务,故其二人应当对小杜的死亡结果发生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。但考虑到饮酒本身是一种主观行为,死者小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对自身的病情、酒量、饮酒后的反应和状态应当具有较之他人更加明确的认知。每一个公民对自身的生命健康都应该有必要的安全义务,死者小杜在无他人劝酒的情况下过量饮酒是对自身健康的不重视,应对其最终的酒精中毒死亡承担主要责任。
餐饮店经营者唐唐和明明看到小杜醉酒倒地后,并未选择合理的救助方式,而是简单粗暴地指示店员将小杜托扶起身,后放置店外,该行为明显有失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,其对于小杜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。
综上,结合各方过错责任,法院最终判决小杜自行承担75%的过错责任;康康、豆豆共同承担5%的过错责任,赔偿4.1万余元;餐饮店承担20%的过错责任,赔偿16.5万余元。
目前,该判决已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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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法治日报
作者: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那娜 赵祺
编辑:陈遥
审核:路双英